籌設申請

• 申辦應備證件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經營計畫書各一式六份。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
[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 ]

一、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法人: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相關附表:
  • 附表1.土地使用清冊
  • 附表2.現有設施盤點表
  • 附表3.各項設施計畫表
  • 附表3-1.休閒農場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權利金計收範圍清冊
相關附件:
  • 附件1-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其餘影本。
  • 附件1-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乙份,其餘影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及編定用地類別;比例尺不得小於1/4800或1/5000)。
  • 附件1-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乙份,其餘影本。(屬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檢附)
  • 附件2.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併附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土地同意使用文件,應載明同意作休閒農場經營,且同意該地號上既有設施之使用及同意在該地號上設置設施等,亦須一併註明。)
  • 附件3.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以比例尺1/25000的地形圖縮圖繪製;申請面積未達2公頃者,得以其他足以表明位置之地圖繪製)。
  • 附件4.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以比例尺1/2500的相片基本圖縮圖或地籍圖縮圖繪製,休閒農業發展資源之相關計畫亦應一併標註)。
  • 附件5.農業經營實績(應提具現地照片、農產品生產量、購買農業資材或農產交易紀錄等資料)。
  • 附件6.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合法文件明細表,如申請書附表2)
  • 附件7.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除設施外,並需註明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之利用區位及使用規劃);有分期者應依分期規劃構想,以顏色及文字標註以資區別。
  • 附件8.其他(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審查需求訂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提供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休閒農場籌設流程圖

  • 農委會109年7月24日以農輔字第1090023628號公告,於111年1月1日起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申請面積未滿10公頃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及許可登記證之核發事項,其委辦工作包括休閒農場之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變更經營計畫、展延籌設期間、核發許可登記證、停業、復業、歇業等。
  •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參照籌設總面積10公頃以上之審查流程。
  • 所稱「完成審查作業」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應備文件及實質要件(如用地、設施及面積等符合規定)是否俱足,否則應請申請人補正,籌設總面積10公頃以上案件,亦同。
  • 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請申請人陳述意見,逾期仍未陳述意見者,應予駁回,不予受理。(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5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時,倘籌設範圍涉及使用公有土地,應副知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並含同意籌設文件。核發休閒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或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同意變更經營計畫書、核發許可登記證、停業、復業、歇業時亦同。